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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优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他人著作权货物

※发布时间:2019-5-16 21:48: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金华海关关于义乌市优益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外包装设计使用了“Tinkle eyebrow razor”图案的修眉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关知字【2018】第049号)。

  当事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109),海关经查验,发现有7200套修眉刀外包装设计使用了“Tinkle eyebrow razor”图案。“Tinkle eyebrow razor”著作人株式会社多乐可认为上述货物属于其“Tinkle eyebrow razor”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措施的申请。我关于2018年8月15日该批侵权货物。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修眉刀上使用的外包装设计,与著作权人注册的“Tinkle eyebrow razor”作品相同,且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该批货物属于前述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货物。你单位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该批货物货值人民币216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109)、《中华人民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报关委托书、、装箱单、人知识产权海关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及随附交易资料等为证。事实清楚,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我关决定使用“Tinkle eyebrow razor”作品的修眉刀7200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周公解梦 梦见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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