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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水利局行政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统计表

※发布时间:2018-8-5 7:57:0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第二十条: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水农〔2008〕156号)第: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具体建设程序分为:大坝安全评估、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第七条 :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水农〔2008〕156号)第十条 初步设计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指导意见》(皖水基〔2007〕142号)要求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二)水闸安全评价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夏沫到底爱谁(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为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并予以公布。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六条: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进行编制。 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第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水利部令2006年第30号)第三十: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3.1款: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第“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保留。主要理由: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委托开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规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31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42号)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二)整治长江航道;(三)吹填造地。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规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29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2002年第15号)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第十七条: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 3.《中华人民国防》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规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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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加固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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