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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8年全日制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8-6-4 16:40:3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意见,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和考生的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学院坐落在西安,现有文艺、友谊东、狄寨塬3个校区。

  学院现设戏曲系、舞蹈系、影视系、声乐系、器乐系、美术系、学前教育与文化管理系和基础教学部、思政部和附属中等艺术专业学校10个教学单位,设有戏曲表演、舞蹈表演、影视节目制作、音乐表演、环境艺术设计、学前教育等20个大专专业。其中戏曲表演专业是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同时也是全国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专业。学前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是省级一流专业培育项目。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曲表演专业被全国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表演艺术生产性实训;影视节目制作、影视多技术、摄影摄像技术、影视动画专业被全国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影视生产性实训。

  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3人,专任教师241人,高级职称60人,“双师”型(素质)教师98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121人。此外,在行业、院团、高校聘请了120余名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面向全国13个省区招生,全日制学生3800余人。

  学院十分重视教学实习实训,建有电视节目制作、秦腔团、民乐团、舞蹈团、合唱团等校级、省级校内实训26个。在陕西省歌舞剧院、陕西省戏曲研究院、陕西省乐团、陕西省人民艺术剧院、华清池“长恨歌”艺术团、省市,大型装潢设计公司、重点幼儿园等建有50多个校外实习就业。

  建校60余年来,学院为陕西乃至全国培养了15000多名优秀艺术人才,先后获得省市级以上300余项。这些项的取得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多年来,学院重视艺术人才培养,强调艺术人才从娃娃抓起,狠抓教学质量,被誉为“西北艺术人才的摇篮”。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纪委、分管副院长、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室、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1)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针对陕西生源。我校使用陕西省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戏剧影视表演、戏曲表演专业采用我校校考专业课成绩。

  (4)本省播音编导类专业考生,专业、文化成绩均合格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我校不承认考生其他学校的相关成绩。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实际的总成绩排队。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或顺序靠前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其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学校实行“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特困学生每生每学年3500元、一般贫困每生每学年2500元;

  综合学金:特等学金3000元、一等学金1500元、二等学金1000元、三等学金500元、优秀学生干部1500元。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上限8000元,每年7-8月期间在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办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为准,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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