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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6-27 4:19: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有序退出,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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